(2016)陕10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葛铁勋与程建、中华联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铁勋,程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铁勋,男,生于1974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建,男,生于1974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财险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孙书生,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葛铁勋与被上诉人程建、原审被告中华联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丹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葛铁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11月30日4时55分,刘民强驾驶豫D771**/豫DD3**(挂)重型半挂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92KM+707M处,因路面结冰,车辆在制动时侧滑至公路南车道,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原告程建驾驶的陕H075**/陕H00**(挂)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程建受伤,双方车辆及货物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程建受伤后即被送往商南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头顶部头皮挫挫伤,3、左膝软组织损伤。共住院50天,支医疗费7069.18元。原告程建在商南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血糖偏高,曾产生治疗二型糖尿病用药二甲双胍一瓶,计5.3元。2013年12月11日,丹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刘民强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结冰路面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1款、第42条2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程建无责任。本起事故,经丹凤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于2014年11月25日调解终结。丹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铁峪铺中队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事故后,经中华联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对车辆损失情况确认,陕H075**/陕H00**(挂)重型半挂货车共产生维修费102866元。该车经施救,产生施救费6500元。陕H075**/陕H00**(挂)重型半挂货车系原告程建与穆成山于2011年12月20日从商洛市国生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并挂靠于该公司。事故发生前穆成山已退出对陕H075**/陕H00**(挂)重型半挂货车的经营,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原告程建一人。2015年6月2日,商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程建所有的陕H075**/陕H00**(挂)重型半挂货车的车辆停运损失进行了价格鉴定,经鉴定:本次价格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停运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7958元。另查明,事故车辆豫D771**/豫DD3**(挂)重型半挂货车系被告葛铁勋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平顶山市三源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并挂靠于该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葛铁勋,刘民强系被告葛铁勋雇请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华联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主、挂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豫D771**牵引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500000元,豫DD3**挂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50000元,均不计免赔。主、挂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均为:2013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诉讼中,原告程建已申请撤回对平顶山市三源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核定,原告程建的合理损失为:一、人身损失部分:1、医疗费7069.18元(按票据核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50天×30元/天);3、营养费500元(50天×10元/天);4、误工费6500元((50天+15天)×100元/天);5、护理费3500元(50天×70元/天);6、交通费500元(酌情认定);二、财产损失部分:1、车辆维修费102866元(按票据核定);2、施救费6500元(按票据核定);3、倒货费用1800元;4、停运损失51589.85元。以上合计182325.03元。原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依法应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刘民强驾驶机动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致原告程建受伤、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刘民强系被告葛铁勋雇请的司机,故其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雇主葛铁勋承担。又因事故车辆豫D771**/豫DD3**(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中华联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主、挂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华联财险河南分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即替代被告葛铁勋向原告赔偿损失。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均无异议,且经本院审查,客观、公正,应予采信,并应以此作为确定本案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原告的医疗费应剔除5.3元的二甲双胍费用,按票据核定为7069.18元;误工费根据诊断证明的记载,计算住院期间的50天加上出院后的15天,计65天,每天酌情按100元计算;护理费计算住院期间的50天,每天按70元计算;交通费根据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及处理事故情况,酌情认定为500元;车辆维修费根据中华联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车辆损失确认金额及维修费发票核定为102866元;施救费按票据核定为6500元;原告主张的篷布损失及煤炭损失,因其所举证据不足,对该部分损失的客观性、合理性本院无法认定,故不予支持;倒货费用系实际产生,应予支持,认定为1800元;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经鉴定机构鉴定,陕H075**/陕H00**(挂)重型半挂货车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2月17日共68天,该车的停运损失为77958元,即每天停运损失为1146.44元(77958元÷68天=1146.44元)。经调查,原告的事故车辆陕H075**/陕H00**(挂)重型半挂货车的合理维修天数为45天,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可按45天计算为51589.85元;根据交强险条款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进入诉讼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故诉讼费及鉴定费应由侵权人根据其过错责任予以分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华联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事故车辆投保的主、挂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9069.18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5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4000元;剩余107166元,根据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由被告中华联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事故车辆投保的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07166元。停运损失51589.85元,由被告葛铁勋承担。据此,丹凤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建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130735.18元。二、由被告葛铁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程建车辆停运损失51589.85元。三、驳回原告程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5100元,由被告葛铁勋负担。葛铁勋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撤销丹凤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内容,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是:被上诉人程建所有的陕H075**/陕H00**(挂)重型半挂车作为营运车辆,受损后的维修天数应以合理维修工时为准,维修厂厂长孙忠太当时表示可能需要15天左右的维修时间,且挂车的大梁就没有修,时间上要缩短。另外,即使车辆正常,也不可能天天营运,仍需维修和保养。一审判决将该车的维修天数认定为45天过长,把人为耽搁时间造成的停运损失让上诉人承担显失公平,请求二审公正处理。被上诉人程建辩称,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的车辆经鉴定停运损失按68天计算。后经法院核查,根据该车的损失情况不包括其他原因,实际维修时间需要45天,据此一审判决按照45天来计算停运损失,符合事实,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中华联财险河南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造成的停运天数应根据车辆的损坏程度以及在修理厂实际修理天数酌情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程建所有的陕H075**/陕H00**(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修理厂检查主车车头、大梁和挂车的大梁、车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法院调查核实该车在修理厂的维修时间至少需要45天,据此,一审判决将该车的停运天数按45天计算,符合该车因修理而无法营运的实际情况,二审应予维持。上诉人葛铁勋认为45天的停运天数过长,但对其是否存在不合理性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上诉人葛铁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莉霞代理审判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柯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