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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余文斌与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王培林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斌,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王培林,齐小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初1510号原告余文斌。委托代理人杜妮亚。委托代理人栗桂云。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负责人王培林。被告王培林。被告齐小妮。委托代理人王培林。原告余文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被告王培林、被告齐小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旭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栗桂云,被告王培林,王培林作为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的负责人及被告齐小妮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份开始在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提供劳务,被告收取原告押金2000元,原告于2015年2月份离开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并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押金未果。被告齐小妮和被告王培林系夫妻,依法应当返还原告押金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押金20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代驾提酬16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均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收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收取原告押金2000元,原告离职时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押金,但被告至今未返还。三被告均质证称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向原告出具押金条一份,载明收取了原告余文斌的押金2000元。另查明,被告王培林与被告齐小妮于2016年2月23日登记离婚。庭审中被告王培林和被告齐小妮陈述,其二人于2006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庭审中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认可尚欠原告劳务费1600元,并对原告离职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明确了押金及劳务费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600元为准,自2015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由原告和被告王培林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提供劳务,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收取原告押金2000元,现原告因离职要求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返还已收取的押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劳务费,原告要求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1600元,庭审中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认可尚欠原告劳务费16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支付劳务费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3600元为准,自2015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因原告和被告在押金条中未约定逾期支付押金的利息,双方亦未约定逾期支付劳务费的利息,故利息的起算应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26日起算,按照原告主张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被告王培林的责任承担,因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培林系其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被告王培林应承担返还押金的责任。关于被告齐小妮的责任承担,被告王培林和被告齐小妮在庭审中陈述其二人于2006年7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23日离婚。被告王培林所负债务系在被告王培林和被告齐小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被告齐小妮未举证证明上述债务属个人债务,故被告齐小妮对被告王培林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被告王培林、被告齐小妮共同返还原告余文斌押金2000元;二、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被告王培林、被告齐小妮共同支付原告余文斌劳务费1600元;三、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被告王培林、被告齐小妮共同支付原告余文斌以本金3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四方区笨笨猪汽车代驾咨询服务部、被告王培林、被告齐小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初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