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粤0604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温瑞青与伦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瑞青,伦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粤06**民初2649号原告温瑞青,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1222。被告伦伟雄,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10。原告温瑞青诉被告伦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伦伟雄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本是情侣,恋爱期间,被告经常向原告借钱进行赌博,金额合计50000元。2015年2月17日,因被告将原告车辆抵押给案外人借款15000元用于赌博,原告帮被告偿还了该15000元借款并取得被告向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后原告与被告另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但被告未按该份协议履行。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6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4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的《借款协议》,该协议载明被告向出借人借款15000元,但未记载出借人身份。2015年2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载明“自甲方伦伟雄和乙方温瑞青相识以来,甲方数次向乙方借款,金额合计50000元。现甲方需要进行债务清偿,再次向乙方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2月28日将款项(合计65000元)一次性偿还给乙方,若过期不还,乙方将向相关法院进行起诉,维护自身权益。/甲方(借款人):伦伟雄/乙方:温瑞青/日期:2015年2月18日。”另查明:诉讼中经询问,原告陈述称被告于2016年2月至3月间共计偿还了1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了人民币65000元,并举证了《借款协议》予以证实,被告未提出抗辩也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64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伦伟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瑞青偿还借款6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度,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3元,由被告伦伟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