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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跃康与何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跃康,何群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812号原告:任跃康。被告:何群群。原告任跃康与被告何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何群群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何群群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群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任跃康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何群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