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丁雪锋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丁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4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国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丁雪锋。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行下列内容(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山神庙村272.89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山神庙村272.8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处罚人丁雪锋限期拆除的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为一体,强制拆除会损害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丁雪锋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蔺淑琴审 判 员 陈亚军人民陪审员 韩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