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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平华与黄子旻、林志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华,黄子旻,林志海,XX程,邝特添,曾健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538号原告黄平华,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11。被告黄子旻,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74。被告林志海,男,汉族,农民,住佛冈县,身份号码×××211X。被告XX程,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216。被告邝特添,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2117。被告曾健宁,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212。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平华诉被告黄子旻、林志海、XX程、邝特添、曾健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黄平华以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平华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2元,由原告黄平华承担。审判员  范秀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邝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