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与成都市武侯鑫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李雄,王燕,成都市武侯鑫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负责人谭娟,行长。被执行人李雄,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王燕,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鑫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鑫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鑫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借款本金409864.6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承担律师费24591.8元,案件受理费3908元,并承担执行费6581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鑫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鑫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应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鑫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7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