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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泽华与汪伟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华,汪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汪伟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刘泽华与汪伟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