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兰长贵申请执行赵宝昌、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1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长贵,赵昌宝,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县桧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兰长贵,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个体工商户。执行人 赵昌宝,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必学。被执行人永善县桧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赛静,镇长。申请执行人兰长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昌宝、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县桧溪镇人民政府支付钢管租赁费1733152.96元、租赁物损失赔偿款18422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诉讼费407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昌宝、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善县桧溪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昆明市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矣六支行跑马山分理处的单位存款4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钱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