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李云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红,李云平,李俄宗,黄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79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李云平。被执行人李俄宗。被执行人黄秀金。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李云平、李俄宗、黄秀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