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运来与蒋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来,蒋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02民初790号原告刘运来,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刘玉菊,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亮,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刘运来与被告蒋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运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运来诉称,原告与被告曾系川西监狱狱友,二人先后刑满出狱。2015年7月1日,被告到资阳找原告玩耍,期间,被告认识了原告的朋友李川,李川因与他人打牌欠账向被告借款,被告当着原告的面分两次向李川出借了6000元。2015年7月底,被告因向李川催问还款而联系不上李川,要求原告帮忙向李川催问还款,原告因当时在上海打工不方便找李川,便通过电话要求李川向被告返还借款,但几天后,原告也电话联系不上李川了。2016年1月14日,被告带人到资阳筏子桥处找到原告,强行将原告带往成都市金堂县一家酒店,在该酒店内强迫原告写下一份10万元借条给被告执存。被告将原告控制在该酒店的同时,又带人到资阳筏子桥,将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以14600元价款购买的车牌号为川M×××××号的二手大众高尔轿车开走,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放置在该车上,该车上还装有原告用于销售的大枣90斤。2016年1月15日,被告将原告放回资阳。2016年1月16日,原告向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槐树路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被告非法拘禁原告并强迫原告写下10万元借条和侵占原告车辆及财物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向原、被告和证人作了调查后,告知原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川M×××××号的大众高尔小型轿车一辆及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并返还原告在该车辆上装的大枣90斤(财产价值约人民币10000元,以法院审理确定的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将亮辩称,原告做生意急需用钱,向被告借钱100000元,后暂无力归还,自愿用其车牌号为川M×××××号车辆作抵押,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川西监狱狱友,先后刑满出狱。2015年7月1日,原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被告借钱。后被告向原告催收多次无果。2015年12月28日,原告购买车牌号为川M×××××号二手大众高尔轿车一辆。2016年1月14日,原告在金堂县向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蒋亮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整),用于身份证××电话182××××2877借款人:刘运来2015.7.1”。2016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条子一张,载明:“因暂时没有钱还,先将大众高尔川M×××××抵押给蒋亮一月伍仟二月两万三月三万一,刘运来2016.1.15”。后被告将原告所有川M×××××号车辆开走(该车行驶证在车内)。2016年1月16日,原告向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槐树中路派出所报警,接警内容载明:“刘运来2010年或2011年在四川川西监狱服刑,认识蒋亮,2015年7月蒋亮从金堂县到资阳来耍,刘运来介绍松涛五显村的李川,后7月19日刘运来到上海打工,蒋亮称李川借了蒋亮的钱,现找不到李川了,叫刘运来回来处理。2016年1月14日下午3点过钟宝台的袁昌学(同刘运来是狱友)同刘运来一同到资三路口子处理事情,蒋亮要求其交出李川,并动手打了刘运来,并将其大众川M×××××轿车及身份证、驾驶证挡走,并取走了1000元现金,并打了一张10万元欠条。”处警意见载明:“经向蒋亮询问,称是李川借了蒋亮4万6仟元,是刘运来担保了,就要找刘运来出面协调。建议刘运来找到李川来协调处理”。2016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元。2016年3月14日,原告起诉来院如请求目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易明细、回单、借条、抵押条、接(处)警登记表、询问笔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凭单等载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运来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被告蒋亮借钱,并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M×××××号大众高尔轿车作质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对原告刘运来请求被告蒋亮返还原告刘运来所有车牌号为川M×××××号大众高尔小型轿车及该车行驶证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运来请求被告返还该车上装大枣90斤的诉请,缺乏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运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运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鄢丽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