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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0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东都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东都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602号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11幢7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744XXXX。法定代表人戚仕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泽宇。被告东都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盛街13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门8号院3号楼2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秀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都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泛际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倩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