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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公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初2793号原告公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