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公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初2793号原告公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公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