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文高与被申请人宋兵、陈守芳、杜春兰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文高与被申请人宋兵,陈守芳,杜春兰,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48号申请人付文高与被申请人宋兵、陈守芳、杜春兰。被申请人宋兵。被申请人陈守芳。被申请人杜春兰。申请人付文高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宋兵、杜春兰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门面房三间及对以被申请人陈守芳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的房屋一套及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房屋一套均予以查封。申请人付文高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以被申请人宋兵、杜春兰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门面房三间予以查封;二、对以被申请人陈守芳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的房屋一套及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房屋一套均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付文高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周清华名义在湖北掇刀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冻结。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