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030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国平与冉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平,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3**执49号申请人罗国平,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冉勇,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罗国平申请执行冉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扣划被执行人冉勇的银行存款1673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文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