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振江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上诉人)王振江,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济源市。再审申请人王振江因不服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民立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振江申请再审称,王振江自1974年被聘为民办教师后连续任教30年,2004年所在学校让其回家等候安排至今无果,王振江向学校反映后又推诿给教育局。原审以王振江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济源市教育局作为当地教育主管机关,对教师的管理属于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王振江与济源市教育局、济源市下冶镇人民政府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王振江以自己原为民办教师要求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当地政府按政策给予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振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振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振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