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丁亮红与蔡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红,蔡小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02号原告丁亮红。被告蔡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红与被告蔡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亮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亮红撤回对被告蔡小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亮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