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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丁亮红与蔡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红,蔡小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02号原告丁亮红。被告蔡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红与被告蔡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亮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亮红撤回对被告蔡小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亮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