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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雪梅因与陈爱民、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雪梅,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郭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周雪梅,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震,,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因涉嫌犯罪在阿城区看守所在押。申请再审人周雪梅因与被申请人陈爱民、郭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雪梅申请再审称:原审办案人未直接向其送达判决书,当场宣判并要求其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剥夺了申请上诉的权利,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故请求撤销(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审已向申请人送达了判决书,申请人拒绝签字后留置送达,有照片为证,申请人所谓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周雪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雪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继业审判员 :李德彬审判员 : 王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董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