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郑义模、郑智怀与郑礼来、郑义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模,郑智怀,郑礼来,郑义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388号原告:郑义模,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字号大通区孔店乡学模环保砖厂。原告:郑智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芮成山,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苏晓宝,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礼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郑义学,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郑义模、郑智怀诉被告郑礼来、郑义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郑义模、郑智怀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郑义模、郑智怀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 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金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