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汪玉林,谢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97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志辉、汪建峰,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高桥镇高尔夫路80号。法定代表人谢燕。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高桥镇高尔夫路80号第9幢。法定代表人汪玉根。被告杭州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广发路30号。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被告汪玉林。被告谢燕。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地毯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集团公司)、杭州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汪玉林、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判令:一、富兴地毯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4989908.99元,及利息648234.82元、逾期罚息及复利共393189.77元(暂计至2015年3月12日,此后仍以15638143.8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9%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合计16031333.58元)。二、富兴集团公司、阳光公司、汪玉林、谢燕对富兴地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各被告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富兴地毯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4989908.99元。贷款期限: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5日。合同执行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执行年利率6%,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于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次日开始调整适用。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情况:到期还本按季结息,每季末20日为还款日,2014年3月20日以前利息已付清,后于2014年6月21日还1327.90元。担保情况:富兴集团公司、阳光公司、汪玉林、谢燕为本案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4989908.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648234.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复利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393189.77元(暂算至2015年3月12日,此后以第一、二项合计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汪玉林、谢燕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9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2988元,由被告杭州富兴地毯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汪玉林、谢燕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98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若君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