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东与被执行人冯海东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东,冯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易东。被执行人冯海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东与被执行人冯海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3000元,余款120639元(含申请执行费1710元),申请执行人已和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5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肖 杰执行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