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欧志合等人申请执行朱昌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合,刘家明,欧志林,谭绍柏,钟寿琼,蒲伍友,欧志中,黄帮文,荣昭金,刘家木,荣昭明,朱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欧志合,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家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欧志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谭绍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钟寿琼,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蒲伍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欧志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帮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荣昭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家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荣昭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昌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欧志合等人申请执行朱昌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朱昌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冠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