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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振兴礼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阅泰江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振兴礼洋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阅泰江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振兴礼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存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映波,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阅泰江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福,该公司董事长。南京振兴礼洋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阅泰江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建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京阅泰江餐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退还南京振兴礼洋商贸有限公司购卡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50元,由南京振兴礼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南京阅泰江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调解书生效后,南京阅泰江餐饮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南京振兴礼洋商贸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京阅泰江餐饮有限公司在本市没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有车牌号为苏A×××××神龙-富康和车牌号为苏A×××××金杯牌轿车两部,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7年12月10日;截至2016年1月13日,南京阅泰江餐饮有限公司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除此之外其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除上述已查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王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