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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樊某、肖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84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文学,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昭平县凤凰乡。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顺德××××木工机械厂工人,户籍地广西兴业县龙安镇。因本案于2016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黄文学、被告人肖某、陈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月5日起,被告人樊某、肖某伙同“阿喜”(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花园××号房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樊某、肖某均是赌场的股东,被告人肖某提供上述场所。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赌博,并招募了被告人陈某负责发牌抽头、被告人李某甲负责为赌客购买烟、水、盒饭等后勤工作。赌场从每局赌局抽头渔利人民币(下同)10元至20元不等,每天抽头渔利2000元至4000元不等。2016年1月8日23时许,公安机关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现场起获赌具扑克牌一副、木台一张、木凳三张,从被告人肖某身上扣押赌场获利500元、被告人陈某身上扣押1000元(其中赌场获利500元)、李某甲身上扣押1200元,另查获参赌人员何吉明等人。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李某乙、黎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丙、徐某、刘某、林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证据保全材料;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的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房合同。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樊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樊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樊某无犯罪前科也没有被行政拘留过,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樊某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本案涉及金额较少、赌场经营时间较短、参赌人员相对较少。请求法院综合考虑,给被告人樊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樊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某、肖某是赌场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樊某、肖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与被告人陈某、李某甲的罪责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樊某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樊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适宜对被告人樊某适用缓刑,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樊某、肖某、陈某、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从被告人肖某身上缴获的犯罪所得500元、从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的犯罪所得5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卉蓁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