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张龙科与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张龙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思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龙科。上诉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民初字第62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张龙科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欠条》等基础证据,其系基于拖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社保金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应认定本案系��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认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区辖区,因此,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 盛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