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财诉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财,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306号原告王玉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通辽市科左中旗。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银莲,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王玉财诉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王玉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王玉财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王玉财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退还王玉财5元,由王玉财自行承担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 新 江审 判 员 李 德 新人民陪审员 格根图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邢 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