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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自贡恒翔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自贡恒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560号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黄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海平,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法定代表人颜岷,董事长。被告自贡恒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自贡恒翔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昌瑞康钛业有限公司、自贡恒翔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23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格博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红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