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梁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俊,无职业。1997年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俊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梁俊在武汉市汉阳区百灵景都小区被害人李某居住处,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三星i9500手机一部及上网本两台、黄金项链、铂金吊坠、黄金珠子三颗、金质毛主席像章等物品。经武汉市汉阳区物价局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鉴证,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47元。涉案物品均已销赃,赃款已挥霍。2015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梁俊在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汉水琴台小区一游戏室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涉案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价格鉴证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梁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俊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俊还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先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