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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长沙县金马机砖厂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金马机砖厂,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36号原告长沙县金马机砖厂,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大陆村,组织机构代码18414972-2。经营者王树伟,男,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李微、唐琴,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梨园镇北洋洼251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2429-6。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8271-7。负责人丁威,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华寿庭,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被告西南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洪军,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被告西南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金马机砖厂诉被告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金马机砖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金马机砖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县金马机砖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2元,由原告长沙县金马机砖厂负担。审判员 文 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俭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