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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方丽萍与魏焕明、魏修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丽萍,魏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字第141号申请人方丽萍,女,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新县城关。被执行人魏焕明,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生,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住新县城关。关于方丽萍与魏焕明、魏修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魏焕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诚代理审判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