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3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方丽萍与魏焕明、魏修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丽萍,魏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字第141号申请人方丽萍,女,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新县城关。被执行人魏焕明,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生,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住新县城关。关于方丽萍与魏焕明、魏修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魏焕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亚诚代理审判员 郑 磊代理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