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终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克莱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克莱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2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克莱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季斌,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磊,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克莱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上诉人山东克莱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克莱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克莱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克莱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绪晓代理审判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闵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