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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同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同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182号原告: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一期B区7栋3单元18层1号。负责人:任小军,该所主任。被告:深圳市同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第五工业区彩虹科技大楼A6楼。法定代表人:袁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深圳市同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