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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中达钢模租赁站与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拱墅区中达钢模租赁站,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212号原告:杭州市拱墅区中达钢模租赁站。经营者:李利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臻、王敏星。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拱墅区中达钢模租赁站诉被告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拱墅区中达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杭州市拱墅区中达钢模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