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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仝奥博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奥博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字第46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奥博,男,1995年2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原系中信银行保安员。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奥博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奥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仝奥博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沙椰树路东江酒楼门口时,看见被害人袁某在其前方拿着手机打电话,其一时冲动想将手机抢过来自己使用,就从袁某身后一把将其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92元)夺走,得手后逃离现场。袁某当即报警。同年2月27日,仝奥博被民警抓获,手机亦被缴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仝奥博的身份材料、证据保全清单、查缉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袁某的陈述���被告人仝奥博的供述与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仝奥博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仝奥博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仝奥博犯抢夺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仝奥博已将手机退还给袁某。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奥博无视国家法律,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仝奥博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奥博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华鹏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