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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7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薛某,农民。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红审 判 员  赵秀霞人民陪审员  王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同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