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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建民与祖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民,祖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02号原告谭建民,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祖柯,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担保人杨纯贞,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担保人谭丽莎,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担保人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谭建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民诉被告祖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祖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祖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杨纯贞、谭丽莎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区*****桥**工程*栋房屋的交易手续。三、冻结担保人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区**南路**号****楼*、*栋***房屋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丁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