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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民,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姚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郑伊翔,总经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未来店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04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77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