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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543号原告陈某。被告谢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