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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张会琴与王学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琴,王学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563号原告张会琴,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王学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琴与被告王学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琴于2016年4月19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会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会琴负担。审判员  陈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