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872号原告:梁某某,女,199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召金,灵璧县尤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朱春,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光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