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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872号原告:梁某某,女,199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召金,灵璧县尤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朱春,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光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