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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0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廖会明与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0504号原告廖会明,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沛,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丽丽,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465号9楼A座。法定代表人孔祥贵。原告廖会明诉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会明诉称: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7号第11幢房屋内28-b摊位用于从事蔬菜交易,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1年租金人民币26,000元、保证金10,000元、物业费1,500元。此外,被告收取了原告A123摊位的租金5,000元后将该摊位租赁给案外人。2016年1月初,原告承租的28-b摊位遭被告强制拆除,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2016年1月的租金2,167元及保证金1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6,500元、经营损失6,000元;4、被告双倍返还原告A123摊位定金1万元。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1、4项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就28-b摊位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将该摊位用于经营蔬菜;2、收据3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缴纳卫生费1,500元、年租金26,000元、保证金10,000元;3、笔录,证明被告于2016年1月6日将原告摊位断电并拆除,双方发生纠纷,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已就所有证据材料提供原件,该些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其内容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采信其证明力,并以之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依据上述举证、认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7号第11幢房屋内28-b营业摊位出租给原告在市场内从事蔬菜交易活动,租赁期限为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年租金为26,000元,物业管理费为1,500元;签订合同时,原告应交付租赁保证金10,000元,不再续租的,合同期满后由被告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间,被告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被告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按3个月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包括,擅自变更原告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位置和用途而影响原告经营的,以及滥用职权,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原告于涉案摊位从事蔬菜经营,并于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涉案摊位年租金26,000元、保证金10,000元及物业费1,500元。2016年1月6日,原告因涉案摊位租赁纠纷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罗山新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相关当事人王新刚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据询问笔录记载,王新刚称:其在浦东大道居家桥路菜场工作,因市场改建要拆掉一些摊位,28-b摊位的租户即原告因不同意其摊位改建而引起争执,2016年1月6日14时许,原告到市场办公室找王新刚称其不同意改建,当时,市场内工作人员正在将原告的摊位拆掉,原告不让拆,并且不让停水停电……租赁的摊位应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2015年5月开始,摊位就没有做生意,一个星期前通过电话告知原告市场要改建,将其摊位拆除,原告表示摊位不要了。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作为承租方,在涉案《租赁合同》签订后已按约向被告支付年租金26,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现租赁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将保证金返还原告。作为出租方,被告应保障原告在涉案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从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来看,菜市场的管理人员因市场改建于2016年1月6日对涉案摊位进行拆除并断水断电,现无证据表明被告曾将市场改建事项告知原告并与原告进行协商。上述行为导致原告自2016年1月6日起无法正常从事租赁经营,故被告应将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返还原告,经本院计算,共计1,817元。此外,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告未能就其经营情况提供证据,而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5,200元。本案中,原告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经营损失,但其对经营损失未能举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于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会明返还租金1,817元及保证金10,000元;二、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会明支付违约金5,2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慧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