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续环亮与柳锁仙土地征收补偿费追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续环亮,柳锁仙,续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续环亮。被执行人柳锁仙。第三人续环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续环亮与被执行人柳锁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续环安系被执行人柳锁仙之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续环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续环安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续环亮清偿债务人民币829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晨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