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余卫与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卫,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余卫,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余卫与被执行人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威海两岸绿汀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的申请执行人购房款658646.40元及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29996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