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卡尔文·克雷恩商与厦门立帆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尔文·克雷恩商,厦门立帆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代表人:DawnAtlas,副总法律顾问及执法副总裁。被执行人厦门立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春水,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泉生,经理。被执行人陈泉生。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2983.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到银行扣划了案款和执行费,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树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