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特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毛林娣、陆卫洪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林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特字第0010号申请人毛林娣。委托代理人陆卫洪,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毛林娣要求宣告赵卫忠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毛林娣诉称,其与被申请人赵卫忠是母子关系。赵卫忠自2012年9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其父亲赵庙基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入殓时也未出现。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赵卫忠失踪。经查,下落不明人赵卫忠,男,1977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海门市人,户籍地海门市包场镇长桥村三十五组22号。申请人毛林娣与其系母子女关系。2015年10月28日,海门市公安局包场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10月28日,毛林娣来所报案,称其儿子赵卫忠(男,1977年1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长桥村三十五组22号)于2012年9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也无任何联系。2016年2月3日,海门市包场镇长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包场镇长桥村35组村民赵庙基于2015年9月10号遇交通事故亡故,并于当月17日办理了后事,据该组村民组长赵文瑞反映,因其儿子赵卫忠前几年外出打工,近两年来一直无音信,止赵庙基亡故时也未找到其儿子下落,赵庙基后事均由其女儿赵某办理。庭审中,证人徐某、赵某均陈述赵卫忠自2012年9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未参加其父亲赵庙基的葬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2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寻找赵卫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卫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现被申请人赵卫忠户籍地的派出所、村民委员会、亲戚均可证明其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也已满三个月,赵卫忠仍无下落,故申请人毛林娣申请宣告赵卫忠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卫忠为失踪人;二、指定毛林娣为失踪人赵卫忠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二Ο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