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侯仰爱与朱春金、朱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仰爱,朱春金,朱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200号原告侯仰爱,男,1959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朱春金,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朱春云,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仰爱与被告朱春金、朱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仰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