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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亓树珍诉马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树珍,马朋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997号原告亓树珍。被告马朋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树珍与被告马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亓树珍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树珍撤回对被告马朋金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树珍撤回对被告马朋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由共计1045原告亓树珍承担。审判员  王良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XX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