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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邓文双与黄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双,黄新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210号原告邓文双。被告黄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双诉被告黄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经本院催告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文双负担。审 判 长  陈瑾代理审判员  张晓人民陪审员  郁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