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邓文双与黄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双,黄新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210号原告邓文双。被告黄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双诉被告黄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经本院催告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文双负担。审 判 长 陈瑾代理审判员 张晓人民陪审员 郁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