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米根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米根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4民初179号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法定代表人:张耀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米根新,男,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米根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以被告米根新自愿将欠款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若羌亿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若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天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