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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邱星硕与珲春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星硕,珲春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697号原告邱星硕,男,,201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法定代理人:邱少刚,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人民医院,地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忠燮。本院在审理邱星硕与珲春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星硕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星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星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