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邱星硕与珲春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星硕,珲春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697号原告邱星硕,男,,201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法定代理人:邱少刚,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珲春市人民医院,地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李忠燮。本院在审理邱星硕与珲春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星硕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星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星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俊文 搜索“”